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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1  访问次数:[]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责任,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健全落实党政齐抓共管、群众共同参与的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政建设责任划分

1、院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2、党委书记对全院廉政建设制度执行情况有督查职责,对副书记和各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全院党员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对分管的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制定并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相关廉政建设制度、职责。   

3、院长对学院经济运行情况有督查职责,对副院长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执行“院长一支笔”制度,带领全院工作人员开创创收渠道的同时认真把好学院经济收支廉政建设关。对分管的工作和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   

4、副书记、副院长对主管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直接领导责任。   

5、科级干部对自己所管部门负直接责任,对部门工作人员有教育、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对他们的廉政建设负重要责任。   

6、每个共产党员和非党员教职工对自己的行为负直接责任。   

7、各级领导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有以下职责:有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措施的职责;以制度落实责任、规范行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并对责任执行情况有检查的职责;在本部门有进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贯彻学习的职责;对教职工进行教育、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领导班子和正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以下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医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业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3、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自觉遵守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车管理和使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等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4、严格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院(部、处、室)务党务公开制度等,推进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5、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和经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收入,严禁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严禁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   

6、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实践中,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7、组织对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8、对涉及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方面问题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廉政要求,并监督整改;   

9、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10、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二)副院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检查考核与监督

1、坚持学院检查与个人自查、年终检查与平时检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谈话、问卷调查、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原则上与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3、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推荐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是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查处的重要措施。   

(二)对领导干部的追究,采取批评教育、上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等方式,必要时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采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对学校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致使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三重一大”制度、院(部、处、室)务党务公开等制度,造成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给学校或本单位(部门)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   

4、违反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隐瞒、截留、坐支应上交的收入,挪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私设“小金库”,以及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的;   

5、对学校提出的责任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按时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6、疏于监管,致使直接管辖的下属人员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7、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礼品登记、收入申报制度,以及关于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出国出境、公务接待、公车管理使用等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   

8、对群众来信来访和学校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9、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结果较差的;   

10、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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